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以及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