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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便民服务
      2. 文字:
        保护视力色: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指南
      3. 来源: 市民政局
      4. 时间:2022-07-01 17:27:43
      5. 阅读:
      6. 一、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设定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三、申请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比照低保标准的百分比调整后,上述对象中提到的百分比同步进行调整)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办理材料

        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申请表(含授权书)、托养协议(机构托养需提供)等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窗口

        六、收费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间

        各乡镇(街道)办公时间

        八、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手机版office365破解版_直播365足球_365账号投注被限制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处

        0574-89189072

        2

        海曙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55680717

        3

        江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9582844

        4

        镇海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9287577

        5

        北仑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9384170

        6

        鄞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9295741

        7

        奉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9288122

        8

        余姚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福利科

        0574-62831568

        9

        慈溪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63081293

        10

        宁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福利科

        0574-65258017

        11

        象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9387852

        12

        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社会事务办

        0574-89283295

        13

        宁波杭州湾新区社发局民政科

        0574-89280316

        14

        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民政科

        0574-89288756

        九、办理流程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