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办理收养登记程序: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第三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在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四步:收养登记机关要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合格(包括融合期),方可办理收养登记;第五步: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六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收养登记还需提供相关材料:(一)收养申请书;(二)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五)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七)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目前新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正处于修订当中,如正式实施,还请以新的登记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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