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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公告公示>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甬校外教学点设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甬高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6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在我市设立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二、工作材料核实内容

        工作材料核实依据浙教办函〔2023〕16号文,具体包括: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校外教学点排查整改落实完成情况。2022年各地完成了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工作,请各教学点协同相关高校,按照整改方案和地方处置意见逐项对照整改,并形成整改工作报告。由属地教育局督促并核实确认整改完成,符合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要求;

        (10)其他必要的材料等〔须提交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和合作高校统筹同意意见〕。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三、时间安排

        鉴于2023年教育部信息平台系首次开展线上填报,时间紧且基础性工作要求高,为支持相关工作能在上级部门确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我局拟在2023年2月7日—2月9日期间安排集中受理审核。

        四、其他事项

        1.各高校要切实履行合作办学行为中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2022年高校校外教学点排查整改工作,主动联系校外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做好校外教学点设置报送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监督落实校外教学点排查整改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根据当地教育资源分布和需求实际,对高校在当地设置的校外教学点提出统筹处置意见,切实履行好监管指导职责。

        3.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并认真整理齐全报送材料。

        4.市教育局视工作实际就高校在我市新设置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现场核查。

        5.宁波高新区和前湾新区分别审核出具辖区内校外教学点相关意见,协商鄞州区和慈溪市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完成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材料提交工作。

        市教育局联系人:陈伟;电话:8918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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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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