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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指导标准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07 19:16 点击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法委〔2020〕1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创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法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美丽乡村、农村基层党建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 

        2.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到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

        3.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4.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创建工作直接责任,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增强工作活力。

        5.村(社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创建工作具体计划,加大人力财力物力保障,“两委”干部带头参与创建,村(居)民自觉参与创建,按期完成创建任务。

        6.各责任主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工作,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增强工作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7.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创新,依法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公开机制。

        8.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明显,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其他村(社区)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

        9.村(社区)组织选举依法规范、民主有序、选风良好。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10.对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务,积极征询村(社区)法律顾问意见建议,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程序规范、记录完整。尤其是对村(社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村(居)民关注的问题,必须通过开展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方式进行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协商工作有档案。

        11.依法制订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程序规范,内容合法,符合实际。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入户率、知晓率均达到100%。

        12.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一年不少于4次,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居)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会议记录、工作资料完整、规范。

        13.建立健全村(社区)组织权力运行监督体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村(居)务决策、财产管理、工程项目等情况得到有效监督,作用发挥明显。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应当予以公开。

        14.严格履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一次接受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15.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三、依法治理深入推进

        16.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普遍宣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贯穿于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全过程,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完善。

        17.村(社区)组织成员、党员带头学法守法,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参学率达到90%以上;村(居)民代表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参学率达80%以上。村(社区)组织成员无违法违纪发生,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18.深化村(社区)法治阵地建设,农村室外阵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城市社区室外阵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断提升法治景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学校、法治书屋、法治农家院等阵地建设,推进法治乡村知行讲堂建设,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农村文化礼堂,积极利用互联网、数字电视终端、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移动终端等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社区)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等微信塔群“之江法云”入群率高、互动性强。

        19.根据村(居)民需求及村庄发展需要,开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以及剪纸、书画、摄影等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培育法治文化,加强青少年、新居民、特殊人群等对象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20.持续推进“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等培育工作,建立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为主的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基础。

        21.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功能完备、设施健全,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法律顾问联系方式、法治宣传展架。

        22.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健全,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站作用明显,无脱漏管、重新(再)犯罪发生;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良好。

        2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发展乡贤文化,推广善行义举,设立慈孝榜、光荣榜、好人榜等荣誉榜单,成立道德评判团、乡风评议团、百事服务团等组织,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培育明德守法的社会风尚。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4.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集体资产有效保值增值,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依法得到落实,村民增收渠道多样,收入稳步增加。

        25.发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完善、维护及时,优抚安置、养老扶幼、扶贫助困、公共卫生、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得到落实,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婴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

        26.深入推进村(社区)基层综合治理,深化基层平安创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治安组织、治保网络健全,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类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

        27.开展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行动,村(社区)整洁干净,村庄面貌达到绿化、美化、亮化等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8.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引导村民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智能平台寻求政务服务,提升乡村医疗、养老、助残、垃圾分类等便民服务实效。

        29.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法治理念有效传播,法治原则谨遵恪守,村(居)民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得到培育,村(居)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有效形成,村(居)民法治素养不断提升。

        30.紧密结合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建设,率先探索实现村(社区)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更好满足村(居)民品质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富民惠民安民走在全省前列。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标准制定本级的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命名本级“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原《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指导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