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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3〕1号
深圳市翎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盛婷婷与你公司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已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75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7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翎一服装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盛婷婷支付剩余工资8211.6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手机版office365破解版_直播365足球_365账号投注被限制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手机版office365破解版_直播365足球_365账号投注被限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